軟體自由協會代收社群贊助款項辦法
|
辦法內容 |
說明 |
| 自由軟體社群大多較為鬆散、不具法人身份,因而在舉辦相關推廣與學術活動尋求贊助時,礙於法律規定、難以收取贊助款。軟體自由協會立此辦法,協助社群代收贊助款項,活絡社群動力。 |
|
|
1. 社群代表填寫申請書,交由協會任一理事、於當季理事會議兩周前提出,經兩位理事附議後提出討論。申請案贊助金總額十萬元以下者,於常務理事會議提出討論;金額超過十萬元者,於理事會議提出討論。 1.1 申請人應為軟體自由協會會員。 |
(提案) 1.1 為加強信任關係而設,日後依情況考慮是否保留。 |
2. 社群申請書格式由協會統一制定並放置網站供社群成員下載,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2.1 單一申請案件之金額應在新台幣 5 千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2.2 如因同一使用目的獲得多筆款項贊助,得合併申請。 |
(申請書) 2.1 新台幣 5 千元以下之小額捐款應另外循社會司募款相關法案協調辦法,暫且按下。50 萬元以上茲勢體大,暫且不收、待辦法經過實務驗證確實可行且無衍生負擔後,再討論是否放寬。 |
|
3. 申請案經常務理事或理事會依據申請書內容、社群特性、過往合作紀錄等要點進行討論,並表決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支持通過後成立。 3.1 如對申請內容另有疑義,得經表決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理事支持後,要求申請人於會議後三日內以電子郵件方式補充說明。申請人補充說明之郵件應轉發協會理事進行討論,在收到說明後之七日內獲得常務理事或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發信表達支持,方得成立。 |
(表決) |
| 4. 申請結果應於會議後三日內通知原申請者,並與申請人連繫處理款項匯入、請領、結案報告事宜。 |
(申請結果通知與後續處理) |
|
5. 贊助廠商匯入款項後,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七日內領取款項。 5.1 申請人請領款項後,協會應於 2 日內將下列資料公佈於軟體自由協會網站:
|
(請領款項) |
|
6. 申請人請領款項後,需於 30 日內將足額、合乎規定之憑據,同簡易結案報告繳回軟體自由協會。如因任何因素需延展期限,應具文說明,由常務理事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延展,唯憑據繳納期限不得超過請領款項後 90 天。 6.1 上述憑據繳納期限,以不跨年為原則。 |
(繳交憑據) 6.1 為組織財務稽核需求 |
|
7. 同一申請案贊助金額在兩萬元以上者,協會收取贊助金百分之五作為代收手續費。 7.1 申請人可於申請書中提出其他回饋方式,經表決取得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後折抵手續費。如申請案因待申請人提出補充說明而延後表決,則需取得常務理事或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發信表達支持,方得折抵。 |
(回饋) |